公司股东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滥用股东权利及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后果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后果
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利时,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常见情形包括:公司为股东本人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违反回避规定,强行参与表决的;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管理层出售该资产的。
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促使股东依法、正当行使权利。
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后果
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对股东而言,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从事经营,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个别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公司,例如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导致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或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为掩护逃避责任。
面对这一现实问题,我国在维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旦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就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追究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责任,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和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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