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公司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与关联公司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更有甚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同时公司股东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滥用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
显名股东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下: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滥用职权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职权应承担责任具体如下: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提示:实践中常见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针对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项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就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仍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1)损失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归入公司。3、行政责任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罚款,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当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无过错的除外。4、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下: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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