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知公告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3、175、177、185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三)诚实清算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04条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禁止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公司才有设立的基础,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资金才会充裕,由此债权人的权益才有可能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发现其他股东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可以督促其履行。
一、上市公司破产大股东有责任吗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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