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一般根据下列规则予以立案:
1、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2、故意销毁依法应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3、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定罪量刑是怎么样的
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定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刑新规定
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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