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缓刑案例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08 06:10:4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缓刑案例
法律分析。案件实情: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是伪劣烟丝的情况下受雇于一男子以人民币1.2万元的运费承接运输业务,与周某(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号牌号码:赣C×××××)载该批烟丝从云南省红河县运至广东省汕头市。9月18日21时许,车行至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潮莞高速平潭路段10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周某,在车上查获大量烟丝(经鉴定净重13880公斤,价值人民币1008726.22元,烟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法律依据。
导读法律分析。案件实情: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是伪劣烟丝的情况下受雇于一男子以人民币1.2万元的运费承接运输业务,与周某(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号牌号码:赣C×××××)载该批烟丝从云南省红河县运至广东省汕头市。9月18日21时许,车行至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潮莞高速平潭路段10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周某,在车上查获大量烟丝(经鉴定净重13880公斤,价值人民币1008726.22元,烟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案件实情: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是伪劣烟丝的情况下受雇于一男子以人民币1.2万元的运费承接运输业务,与周某(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号牌号码:赣C×××××)载该批烟丝从云南省红河县运至广东省汕头市。9月18日21时许,车行至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潮莞高速平潭路段10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周某,在车上查获大量烟丝(经鉴定净重13880公斤,价值人民币1008726.22元,烟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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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缓刑案例
法律分析。案件实情: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是伪劣烟丝的情况下受雇于一男子以人民币1.2万元的运费承接运输业务,与周某(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号牌号码:赣C×××××)载该批烟丝从云南省红河县运至广东省汕头市。9月18日21时许,车行至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潮莞高速平潭路段10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盘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周某,在车上查获大量烟丝(经鉴定净重13880公斤,价值人民币1008726.22元,烟丝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