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如果消费者未食用,合法权利未受到损害,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维修。但如果因为食用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身体权健康权受损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举报,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怎么赔偿
超市卖过期食品赔偿如下:1、赔偿损失,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2、可以拿上购物凭据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在没有构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商家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形成了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二、实体店退货法律规定
一、实体店退货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原则是什么
1、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3、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4、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5、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6、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谁身上,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使用,是对可以多次利用的产品的利用、消费。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三、消费者协会退款规定
消费者协会退款规定具体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2、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一、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商品具体如下: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二、产品质量问题退货退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依照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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