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简历应聘,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定,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从业经验。小李觉得自己虽无学历且只有一年从业经验,但也适应该项工作,于是假造了本科文凭,并伪造了从业简历到该公司应聘。结果被该公司招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小李的工作一直做得还不错。但不久后,公司发现他用虚假简历应聘,于是单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 ?
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小李未对公司如实告知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小李在公司就招聘对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小李通过欺诈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以使对方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本案中,小李以假文凭、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导致公司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一方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劳动合同。”即针对这类情形,法律已经赋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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