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后,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机关在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办案机关在接收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及羁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所以,取保候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同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不可基于着急的心理而轻易相信他人关于取保候审的承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保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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