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申请人负责举证的,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书等材料;但如果单位没有及时提出申请,员工一方可在一年内进行举证和申报。如果员工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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