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工伤认定。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或劳动者在1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被认定为工伤后,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4、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5、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6、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7、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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