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中国已全面步入了全面小康社会,老百姓手里的闲钱越来越多,随之我国的民间借贷案件成倍增加,只有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可有效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难的急需,缓解个人的生活困境,弥补金融信贷不足。
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正是因为这种民间性,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往往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去保存相关的证据,再加上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在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仅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或者只有实际交付证据的孤证情况存在。在这种情形下,认定借贷事实就成了诉讼的争议焦点和难点所在,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就是法官对于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民间借贷中最常见和基础的证据就是当事人陈述和书证。当事人陈述即指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言语行为的概称。但在诉讼中只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言语陈述才可被视为证据。另一方面,法官还要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现代司法遵循以人为本的民主精神,这就要求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充分听取当事人的主体意见,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审判,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与支付凭证。借据和支付凭证是用以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和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原告需要就借贷合意、实际交付举证证明,被告对其抗辩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否认只需要说出合理说明即可。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达到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然而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这样证明借款存在的事实的责任就会发生转移,需要根据庭审要求由被告或者原告承担,进一步使法官认证借贷事实的真相,推动诉讼活动的进展。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在民间借贷案件的活动中,证明责任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对诉讼起到了枢纽作用。因此,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保存证据的法律意识,因为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些证据关乎着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意愿,以及关乎着诉讼结果的方向发展,对当事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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