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如下:
1、勒索财产的对象不同。绑架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产人不同,被害人与被勒索财产人具有同一性;
2、行为方式不同。勒索绑架罪以杀害、伤害、扣留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家属或者其他人索取赎金。暴力具有可以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以钱赎人是其本质特征。在敲诈勒索罪中,威胁和威胁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破坏被害人人格或名誉、揭露被害人隐私、破坏被害人重要财产、栽赃陷害等。只要能引起被害人的心理恐惧,就不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威胁的内容将在未来实施。
一、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是什么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等。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者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敲诈勒索额特征主要有年满16周岁,具有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二、抢劫罪能不能判成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不可能判成敲诈勒索罪,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罪是可以变成抢劫罪的,具体情况如下:
1、从行为的暴力程度上来分析。首先,是否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并不能成为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志。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当场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从被害人的意思自治程度上来分析。抢劫的被害人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3、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在时空上的关系来分析。具体言之,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是当场完成的,就是抢劫罪。如果这两者在不同时空完成,也即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和占有财物两者在时空上存在分离,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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