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工伤可获赔偿,9级工伤可获得多项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律分析
员工受了工伤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根据不同的工伤等级,获得的赔偿额不同,被认定为9级工伤时,可以获得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的赔偿: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需要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残疾赔偿金。
4、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6、辅助器具费用。
7、停工留薪期工资。
拓展延伸
广西省工伤赔偿等级划分与赔偿标准调整解读
广西省工伤赔偿等级划分与赔偿标准调整是指根据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将工伤赔偿按照一定的等级进行划分,并对赔偿标准进行调整的过程。
在广西省,工伤赔偿等级划分主要根据工伤程度和职业病等级来确定,分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三个等级。赔偿标准的调整则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伤残程度以及职业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调整。
通过对工伤赔偿等级划分与赔偿标准调整的解读,可以更好地了解广西省对于工伤赔偿的政策和规定。这有助于劳动者和雇主了解自身权益和责任,并为预防和处理工伤事故提供参考。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和律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员工受到工伤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被认定为9级工伤的员工,可以享受一系列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广西省对工伤赔偿进行了等级划分和标准调整,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一政策和规定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和律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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