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是总公司派来管理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通过在 分公司设立 负责人来管理分公司,其就是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 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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