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性质一样,只是商品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这里所指的服务是指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所提供的具有劳务因素的服务。
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何区别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主要区别:
(一)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商品质量和特点。服务商标是用以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服务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服务质量和特点。
(二)商品商标出现较早,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早,我国首部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服务商标出现较晚,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晚,我国首部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如卷烟:和人用药品。而服务商标则全部为自愿注册,不存在强制注册。
(四)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中。
二、服务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著特征。在上述特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以下是服务商标的分类:
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电信。
第三十九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四十三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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