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如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如当事人名称在诉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资料。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需注意的是,如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赌债等,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包括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等。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本金金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计算方式等。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5、证明存在抵押、担保的证据:设定抵押的民间借贷,如设定抵押涉及到不动产,需提供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证明。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合同,或具有担保人签字的借条、借据。6、证明诉讼时效的证据: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三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为延长诉讼时效,可在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三年或提出还款主张后三年内以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或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以延长诉讼时效。7、已办理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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