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员工有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定过程是民主的、内容是合法的、且经过全员公示的,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是有约束力的。如果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是劳务关系,辞退员工是否补偿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
如果劳动者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这种情况下,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情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需支付劳动者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有约束力的,且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金额约5个月(=2.5个月×2)工资的赔偿金。
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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