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应保持冷静,确定损失并报警,防止二次受骗。想尽办法尽快止损,如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若是网银诈骗,可输入错误密码冻结对方账号,争取时间联系银行和报警。
法律分析
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
当遭遇了网络诈骗,我们需要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
如被骗财物为游戏道具、游戏币、帐号或其他虚拟物品,请先联系该游戏、软件或网站的管理员进行处理。
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
确定了损失之后,我们必须尽快报警,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晚会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想尽办法、尽快止损
报警之后,我们可想办法进行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若为网银诈骗,且有保存诈骗者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的话,可立即登录对方开户银行的网银和电话银行,输入对方账号后,故意输错三次登,录密码,这样对方的网银转账跟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就会被暂时冻结24时,为我们联系银行、报警,进行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拓展延伸
应对诈骗: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措施
面对诈骗,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财产安全。首先,要保持警惕,时刻保持对可能的诈骗行为的警觉性。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和要求,尤其是涉及到个人信息和财务方面的事务。其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特别是银行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同时,要定期更新和强化密码的复杂度,避免使用容易被猜测的密码。此外,要保持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不随意点击可疑链接和附件,确保电脑和移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软件及时更新。另外,若发现自己已经受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与相关机构或银行联系,尽快采取措施冻结账户、更改密码等来限制损失。总之,只有保持警惕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诈骗的侵害。
结语
保持冷静、确定损失,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想尽办法、尽快止损。面对诈骗,我们需要保持警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定期更新密码,保持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发现受骗应立即报警,并与相关机构或银行联系,采取措施限制损失。只有保持警惕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诈骗的侵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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