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要双倍工资的金额如果小于当地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是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如果大于当地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一、二倍工资的差额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二倍工资”的差额不一定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终结裁决的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的。
二、“二倍工资”的差额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二倍工资”的差额虽名为工资,但实质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等价劳动报酬,而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二倍工资”的差额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的范畴,不是实质意义的工资,而是惩罚性赔偿金,因此“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三、工资标准是否由企业承担证明责任
企业应当承担工资标准的证明责任,当事人有责任提供劳动争议的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
2、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争议。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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