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要求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职工发生了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并且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相关部门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并且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后延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立即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如何鉴定?
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用人单位应在规章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
2、进行审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鉴定程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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