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大且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判决标准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偿还或者开展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30万元或者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8500元或者未退还资金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资金
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5000元或者未退还资金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40万元以上或者挪用资金非法活动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返还赃物的;
(三)共同犯罪主犯,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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