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航局并未出台航班延误补偿强制性标准。不同的航空公司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内半数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飞地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赔偿200元,延误超过8小时赔偿400元。上至国航、南航、海航等大型航企,下至昆明航、东海航、青岛航等地方航企都适用该标准。2.东方航空和上海航空的赔偿标准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飞地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最低赔偿200元,延误超过8小时最低赔偿400元”。航空公司只设定了最低数额,3.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不提供经济补偿”包括春秋航空、长安航空、桂林航空、北部湾航空、中国联合航空、西部航空、乌鲁木齐航空七家航企在内,都明确表示不对旅客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仅提供餐食或住宿补偿。4.中国国航的补偿条件及标准如下: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国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5.包括吉祥航空在内有四家航企选择了更加细化的赔偿标准,增加了延误超过6小时(不超过8小时)这一档赔偿,其中吉祥航空的赔偿数额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奥凯航空、云南红土航空、幸福航空三家航企的赔偿数额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除此之外,江西航空还根据航程标准在延误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这一档进行细化,其中航程不超过90分钟的赔偿200元、航程超过90分钟的赔偿3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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