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承担的损害责任包括:未按时提供所需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可要求赔偿停工等损失;中途停工或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损失并赔偿实际费用;提供不准确信息或未按时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要求支付或申请法院拍卖项目。
法律分析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有:
1、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费用;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
拓展延伸
发包方在工程中的损害责任范围与限制: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发包方在工程中的损害责任范围与限制涉及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包方在工程中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责任。这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责任。然而,法律也对发包方的责任范围和限制进行了规定。例如,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限额或免责条款。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对损害责任范围的解释和适用。法院在处理工程纠纷时会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证据和专业意见等因素。因此,发包方在工程中的损害责任范围与限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践解析,以确保合法合理地承担责任。
结语
发包方在工程中的损害责任范围与限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践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包方应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方面的责任。然而,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限额或免责条款。法院在处理工程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证据和专业意见等因素。因此,发包方应合法合理地承担损害责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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