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收取的专用资金,也就是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都应该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在自己单位就业。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足社保。
如果没有达到规定人数,那么这就需要缴纳残保金了。未交纳或迟交,按日加收5‰滞纳金;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停止办理一应地税相关业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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