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一、增值税缴纳: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印花税: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房产税:住房出租适用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适用税率为1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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