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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