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相关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一):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二):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四):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
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五):对上述所得,扣缴义务人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