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和政协主席团通过的制旗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长方形,红色象征革命,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环拱于大星之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如似众星拱北辰。旗杆套为白色,以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五星红旗原来被称为红地五星旗,1949年7月由上海现代经济通讯社曾联松设计。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决定成立国旗、国徽图案初选委员会,于当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在“人民日报”等报纸发表征求启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初选委员会从收到的3012幅图案中选出38幅印发全体代表讨论。经全体代表分组讨论后,9月25日晚,毛主席召开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协商座谈会。关于国旗的问题,毛主席指出,五星红旗这个图案表现革命人民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又是团结,又是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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