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确实存在旷工,公司解聘我,我无话可说。如果我确实工作业绩差,公司按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分我,我也毫无怨言。”11月19日,回忆起自己与公司的劳资纠纷,王明奕(化名)气愤地对记者说。
因无法接受公司的解聘处理,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王明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费用。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王明奕未休年假工资4326元、提成工资938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94元。
近日,王明奕收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作为解除依据的《考勤管理制度》和《营销考核办法》系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故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营销考核办法》认定王明奕构成旷工、不胜任工作岗位,并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据此,判决公司应当赔偿王明奕3879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将漏打卡视同旷工,该行为无视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已经背离考勤管理的初衷,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本身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
2019年6月18日,王明奕入职一家房产公司。入职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聘用其担任招商经理岗位,若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公司有权立即解聘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1、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任职期间3次以上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3条以上管理规定,视同严重违纪。
可见王某只是因11次未打卡就被视为旷工开除,而并没有违反合同中的条款,就成为了公司开除他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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