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 法院驳回诉求
近日,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与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关的判例。事情有一点特殊,涉及的是宁波老江东一套在过户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手房。
而事情的经过为:
在2021年,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了好友小杨帮忙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
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东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房东正是陈先生。
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照约定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
几天之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这套房子,正好是在公告确定的拟征收范围之内。
得知房子可能被拆迁,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二手房的交易。
刘大妈自然是不肯的。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了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且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
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过程中,陈先生表示,按照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照3万/㎡计算,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位被告明知这里要拆迁,却故意隐瞒。
对此,刘大妈也进行了答辩:
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属于你情我愿的。
其次,这套房子所在的小区可能要拆迁的消息,早已经众所周知了,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好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这套房子最终是否会拆迁,还没有明确的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经过审理后,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以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之后,了解到该区域确实已经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当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因此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涉案房屋也已交付完毕。
对此,网友也引发了热议,有人表示“买房的人赚到了”、“我也碰到这个情况啊, 只能怪自己呀 !”、“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
小编认为,这种事情确实有一定的运气成分在,因此在做选择时也要尽量考虑全面,不要等到事情已经发生了才后悔,不然就只能自己吃闷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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