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县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县公路(简称县道)和乡公路(简称乡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在市、县、乡之...
第一条 为加强县、乡公路管理,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县、乡公路(以下称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道路由专门单位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志,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公路等级按规定交纳开口接道费,并按照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省道、县道接国道,县道、乡道接省道...
直辖市公路部门负责,跨省的国道则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管理。县(市)公路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而乡道则由乡(镇)负责。专用道路则由专门单位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第五条<!-- 任何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进行侵占或破坏。
第七条 、城建、农机、土地、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九条 省道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市(地区行政公署)编制,报省批准,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路政巡查车必须按统一规定喷涂颜色并安装标志和灯饰。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九条 各市、县应根据公路改造规划划定本辖区范围内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国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不少于二十米,作为“公路管理控制区”;在“公路管理控制区...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六条 公路站(工区)、道班应加强公路的全面养护维修,保持路容整洁,边沟畅通,路面平整,桥涵完好,标志完善鲜明,积极改善路况,提高通过能力。第十七条 国道、省道以及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的重要县道,由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固定工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专用公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标示、标线;对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荷载的公路、公路桥梁等,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荷载等标志;对损坏的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公路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