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6:18:56
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通过两条路径解决征地补偿纠纷:一是协调;二是裁决。对于协调操作上不存在多大问题,实践中的困难集中出现在裁决上,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对于该裁决是否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一、征地补偿裁决的性质。关于征地补偿裁决的性质主要有三种看法:1.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2.裁决是一种行政复议;3.是一种独立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我们认为此裁决其本质为行政复议。1999年失效的原《行政复议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于1998年生效的,按照这样的时间顺序以及法律内部协调一致的要求,我们就可以这样认为裁决是复议的结果,复议是裁决的过程,本质上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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