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6:25:24
1、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3、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4、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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