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6:11:22
[案情]。2006年9月,邱某与某市农场签订《国有土地买断经营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农场下属某公司的土地共26亩(其中水面16.4亩,旱地9.6亩,旱地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邱某,邱某以每亩130元的价格向该农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期限为四年。2004年11月,邱某未经批准,在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手续情况下,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养猪厂围墙。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后,认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11月17日向邱某下发了《限期拆除违建工程通知书》,要求邱某于2004年11月20前拆除违章建筑。邱某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工程通知书》后停止了施工。2005年3月,邱某又开始动工修建猪舍。邱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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