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16:09:39
[案情]。某市A镇B村林场始建于1972年,该场位于B村一、二组之间,主要占用一、二组荒山和土地,面积约300亩,其中耕地20多亩,其余为荒山。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B村林场经过10年建设已形成一定规模,开垦出可耕地100多亩,营造有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并有房屋8间,场员10人。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林场解散。该村留下4人管理林场,自种自吃。1984年冬,经村委会同意,这4人离场,同时带走了林场约5亩耕地作为4户的承包土地。自此,一、二组村民利用与林场接壤的便利条件,私自开挖种植林场土地。一、二组共有35户村民种植B村林场土地100.22亩,其中一组15户村民种植37.45亩,二组20户村民种植62.77亩[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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