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6:29:13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法第7条第3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据此,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公司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其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状态。其三,必须有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即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为弥补这一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上的重大立法缺陷,笔者认为,破产法或者公司法司法解释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赋予公司债权人对解散清算行为更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鉴于法院指定的强制清算组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了解公司财务信息的优势,应赋予其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以防止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破产申请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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