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4: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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