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9:00:35
1.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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