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23:22:24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并不在岗,但合法生育的,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和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