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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21:46:26
原告徐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XX、刘X根、刘X生、刘X古、刘XX合伙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人钟*平,被告刘XX、刘X生、刘X古、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合伙开办一木片加工厂。双方约定:原告负责机器设备、生产技术及销售产品,五被告负责厂房、购买原材料、办理生产许可证手续等;同时还约定:原、被告各出50%资金购买加工木材料。2006年11月4日,该厂开始投入生产,因被告未办理生产许可手续,在生产11天后被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期间,原告共投入资金19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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