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0:23:3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新《合伙企业法》”)即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参照国际立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引进并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合伙企业中,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尤其是该法的生效实施,无疑会对最高法院上世纪90年代后作出的一些涉及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产生影响:一些原来被认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含有“保底条款”因而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联营合同、合作建房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等,在新的制度理念下应该被重新审视。相应地,最高法院似应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以免和新的法律规定、规定的精神相抵触,并进而影响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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