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23:59:58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1、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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