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6 13:52:03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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