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8 23:31:57
(一)、合同履行,经营业务发生,购买方违约的。1、销售方:取得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可开具专票或普票。2、购买方:超出合同金额支付的违约金,可计入购进货物、服务及相关资产成本。(二)、合同履行,经营业务发生,销售方违约的。1、购买方:取得违约金,购买方相对于销售方,未发生销售行为,不缴增值税。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可凭法院判决或合同及双方协商纪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价外费用指的是销售方取得的,那么这个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是不是属于平销返利的变相处理呢?目前没有具体文件规定。这就要结合违约的具体情形来具体分析,如果厂商之间经常发生,就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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