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7 10:1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有下列解决途径。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发生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3、仲裁。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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