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08:31:1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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