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8 01:29:19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4、中度肝功能损害。5、各种疾病造瘘者。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一、附图8级伤残鉴定标准。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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