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8 02:57:58
一、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这些情节主要包括特定的抢夺对象、抢夺的次数、特定的抢夺方式等。具有这些情节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罚自属情理之中。二、抢夺不受刑事处罚有些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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