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8 02:1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荆、防腐剂、香料、矫味荆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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