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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8 02:08: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基于伪造证据、对方隐瞒重要证据或仲裁员行为不当等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或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撤销。法律分析;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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